上图这种狗狗牵引绳你见过吗?
这是一种可调节牵引绳长度的牵引装置,可以根据需要调节和固定狗狗牵引绳的长度,从而将狗狗控制在离自己或近或远的范围之内。这也是我们我们接下来要说的案例的主角。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多功能狗项圈,该狗项圈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并且连接件卡脚之间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上的推块(6)”这一技术方案。
无效程序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开口轴套”这一技术术语的表述是否使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双方均认为“开口轴套”为非标准技术术语。被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声称为本专利产品“多功能狗圈”的实物,以此说明“开口轴套”方式连接的具体含义,并认为难以找到恰当的术语来表达其具体的含义和结构。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幅视图,无论其文字还是附图均未清楚地表达出实物所示的结构。
复审委经过审理认为:线轮锁定装置具体如何工作来进行锁定和解除锁定取决于推块与可转动连接件之间如何进行连接并如何进行动作。而本专利说明书仅仅给出了一个自定义的技术术语“开口轴套”,但并未对该自定义的术语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或说明,而且,本专利仅有一幅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中也不能清楚和毫无疑义地看出所谓“开口轴套”所应表达出的具体技术。据此,专利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案情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上述争议焦点最终都集中在“开口轴套”这一技术术语是否因表述不清楚而导致了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在这一点上,无效程序和一审程序都持有相同的观点,并得出了一致的结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审认为“开口轴套”在本专利中没有对其含义进行解释,同时原告亦未说明该术语出于何处,因而认定“开口轴套”这一技术术语的表述是不清楚、不完整的。
因此,为了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如果原始说明书中未对该技术的内容,或者至少对该参考文献的出处作任何描述或提示,则理所当然地应被视作未“充分公开”。
在专利申请方面,专利代理机构是最清楚专利法规及要求的,所以写专利说明等资料可以找专业正规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避免出现案例中的情况,使一项如此具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仅仅因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而被全部无效,不禁令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