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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万能钥匙”不万能,连续上诉却屡遭败诉!

时间:2019-12-30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231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连尚公司最终未能化解“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在其广告类服务商的欺骗性之虞。

“免费WiFi,一键连接。”对于网络分享互动平台“WiFi万能钥匙”,广大手机用户并不陌生。

然而,连尚公司欲将其App所使用的“WiFi万能钥匙及图”标识却因被认为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商标注册申请接连遭遇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连尚公司最终未能化解“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在其广告类服务商的欺骗性之虞。

据了解,连尚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涵盖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

2017年4月14日,连尚公司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针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据此,原商标局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连尚公司开始一连串的上诉。连尚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有立马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四枚引证商标与涉案商标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但是涉案商标中的“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连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涉案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复审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连尚公司还是不服,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中的“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而上述规定属于绝对条款,与涉案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而获得知名度及显著性并无关联。

同时,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一审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万能钥匙”构成,其中“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将涉案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

同时,涉案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涉案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涉案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