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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店“鲍师傅”商标再起纠纷,怎么又是这两个商标?

时间:2019-12-16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151

大家还记得“鲍师傅”吗?之前因为商标问题,导致山寨和正牌真假难辨。现在不过过去一年多,“鲍师傅”又出现商标纠纷,而且涉及的还是这两枚商标,这次结局会如何呢?


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对一起因“鲍师傅”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的专用权,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南京、合肥、武汉、成都等多地开设了“鲍师傅”糕点店,在店面招牌、产品标牌及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商标。

而二被告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在店铺的门头、柜台、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

该案中的二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与原告“鲍师傅”无关,而是来源于另一个注册商标。

庭审中,二被告答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的合理使用。并称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3类糕点等,而二被告从事的是糕点现场制作销售,提供的是餐饮服务,故是在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饮服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鲍师傅”文字,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糕点类商品属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被控侵权的“鲍师傅”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该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鲍师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万元。

其实,“鲍师傅”商标纠纷主要还是因为创业者商标意识不强,在创业前期疏于商标和品牌保护工作,一旦品牌突然爆红,山寨出现,各种打擦边球导致侵权纠纷频频出现。

假如鲍师傅在成立之初就做好商标相关类别、关联类别的注册,就不会发生上述的商标问题,种种案例都提醒我们:企业发展之初做好商标布局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