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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是否一定要登记备案

时间:2019-12-04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111

什么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及其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许可人 (商标专有权人)与被许可人就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及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除了经双方合议达成一致的条款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含许可使用的内容、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该件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许可使用的种类(如独占、排他还是普通许可)等条款。

许可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

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条件与普通合同一样,一般来说,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

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

案·例·一

甲为注册商标专有权人,与乙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后不久,甲又与丙(丙不知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在)签署了前述商标的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此时对于善意的丙,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与乙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备案,随后甲又与不知情的丙签定了商标使用排他许可合同且已备案,该种情况下,丙方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排他使用许可使用商标,而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其次: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就完全不具有对抗效力呢?其实不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后,作为被许可人便享有了该商标的使用权,被许可人对该第三人享有对抗权利。

例如:甲为注册商标的许可人,乙为被许可人,双方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但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那么此时作为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主张其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办理流程】

双方签署许可使用合同(三个月内需办理备案)
 

       


提交申请


      

形式审查  ☞  备案失败

      

核准备案(3-5个月)

           

获得备案

综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不是一定要提交商标局备案,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备案时合同也合法有效,只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能够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