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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19年度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开始申报

时间:2019-12-02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110

一、资助对象

东莞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 年版)》(以下统称为《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产品符合《指导目录》的范围;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企业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企业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产品已形成批量销售,2019 年度销售台(套)数为 3台(套)(含 3 台(套))以上;

(四)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 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 号)的相关规定。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等;

二)推广奖励是指获认定为 2019 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对其 2019 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这一类别的产品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 10%进行奖励,当年度一家企业可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 100 台(套),奖励总额最高 500万元。其中,对属于首台(套)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的产品,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 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300 万元。

(三)保险补贴是指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获认定为首台(套)装备但未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贴的,对其投保定制化综合险,按照不超过 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补贴总额 100 万元,补贴期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