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利促进项目管理,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包括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等。
专利运营资助项目包括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的资助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资助。
专利金融资助项目包括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专利价值评估费资助、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资助和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包括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配套奖励。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包括专利导航项目、专利研究项目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包括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和专利宣传培训项目等。
专利保护项目包括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和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申报主体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本办法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需为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设立的机构。以上三个服务集聚区试点成功后,适时向其它产业集群的镇街推广。
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条件:
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个人;
(四)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 3 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
(二)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三)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10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 30 件;
(四)专利技术实施效果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运用,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转化;
(五)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有效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与战略研究;
(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
(二)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拥有有效专利 5 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1 件以上。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专利资产交易转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
(二)在我市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际管理规模达到 3000 万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构建专利池、投资优质知识产权企业等业务。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在我市设立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二)服务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
(二)投保的专利须为东莞地址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申请专利保险补贴的企业须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专利权人(个人)授权的企业。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主体应拥有至少 1 件核心专利;
(三)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专利信息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具有从事专利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以及承担项目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三)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一)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国内外人民法院一审获得胜诉的裁决书;
3.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和滨海湾新区新注册或迁入的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2.拥有 10 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海外专利代理人才/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其中有 5 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证或执业证。
(一)鼓励高价值专利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5000 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 2000 元。
(二)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20000 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10000 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5000 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 2 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不超过 5000 元。对上述(一)、(二)、(三)项的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个人同一年度三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 5 件;
2.对事业单位和被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三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其他企业同一年度三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一)对认定的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已认定的市专利优势企业不重复资助,每年认定资助不超过 30 家;
(二)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 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年度获多项配套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 万元。
(一)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我市专利资产交易转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按基金投入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构建专利池、投资优质知识产权企业等业务的总额不超过 2%(财政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管理机构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 万 元。
(一)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 70%给予贴息。其中,东莞市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 50%(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国家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20%,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其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专利价值评估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同一项专利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
(二)对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企业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额的 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三)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 20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和 10 万元。
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专利研究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专利宣传培训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对本市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或被动应对的国内外专利诉讼,并获得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 1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二)每年资助国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 3 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同一年度同一机构累计受资助项目不超过 3 项,最高资助额累计不超过 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