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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非可视性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答复

时间:2019-07-03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33

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答复的函。答复中表明,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第八条取消了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增加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此次修改一定程度的尝试了非可视性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详细规定了提交声音商标所需的程序要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第八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个创意新颖、设计精妙的商标对于企业彰显其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您在立法中探索扩大其他非视觉可感知性构成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建议非常重要。


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第八条取消了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增加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此次修改一定程度的尝试了非可视性要素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详细规定了提交声音商标所需的程序要件。


此外,在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建议增加气味商标、动态商标、触觉商标等非传统商标。一方面考虑到一直以来都有可视性的要求,对声音以外的其他非可视性商标注册的社会需求不大,另一方面在商标审查中较难确定审查标准,国外也甚少有可借鉴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因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对该意见未予采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的多样化趋势,对注册要素的扩展确需重新考虑。我局在2019年继续开展对现行《商标法》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题论证等工作。在后续商标法修改工作中,将认真考虑代表建议,结合商标实践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就商标法第八条的商标构成要素是否扩大到其他非传统商标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也请代表继续给予关注。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