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2017〕2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9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事后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
(二)事中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三)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租赁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扶持标准: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扶持标准: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组建项目最高扶持500万元。
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提升项目单一申报主体最高扶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