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最高1000万的事后资助。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 10%、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 5%(含)-7%、7%(含)-10%、10% (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 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奖励金额上浮 20%。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款和第二款政策不能同时申请
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二)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申报企业不局限于科技型企业)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最高200万元
盐田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一)企业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
(二)企业是否取得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上述3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区经促局(科创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计划
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