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凯粤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公司新闻

商标侵权的后果超过你的想象

时间:2019-04-08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65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有关“造假”、“售假”类的案件与日俱增。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针对侵犯商标权罗列的罪名有三个,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个罪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三种情形非常相似,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规定和刑事规定的情形非常相似,那区别在哪里呢?下面,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分析、界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免一些商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一

2016年2月,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明老干妈”)发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以下简称“家乐福慈云寺店”)销售标有“牛头牌老干妈牛肉棒”的商品。涉案商品包装的正面上部标有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食品”)所拥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印有“老干妈”字样。南明老干妈认为永红食品、家乐福慈云寺店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2017年5月1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永红食品立即停止使用“老干妈”字样,并向南明老干妈赔偿42.6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案件诉讼合理开支17.5万元。


案例二:

何某的服装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7年6月份,擅自生产了大量假冒的“阿迪达斯”和“耐克”的运动服装。何某生产并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的运动短裤达1万多条,运动套装8000多套,销售额达人民币78000元。2017年6月15日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现场扣押印刷有伪造的“阿迪达斯”和“ 耐克”商标的短裤16840条和运动套装2140套,经鉴定,该批服装价值人民币67274元。何某非法经营数额145274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在何某以其儿子名义开办的另一间服装厂扣押了印制有“adidas”商标的运动短裤4900条、运动套装1130套,印制有“耐克”商标的运动短裤11910条、运动短袖短裤套装1010套。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运动服均为假冒“耐克”、 “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服,价值人民币67274元。


2018年3月1日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于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同时,对扣押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运动服装16840条、运动套装2140套予以没收。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案例中永红食品虽然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但其情形不属于小编在前面介绍的、与商标侵权刑事犯罪规定的非常相似的三种民事情形,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另外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仅有上述三种情形。下面,我们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分析上述三种情形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这一情形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列举了三种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也列举了三种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那么那种情形下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呢?

 

一,行为人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其使用注册商标;

 

二,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三,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四,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五,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良好的品牌将会给企业带来无穷的利益,所以企业应当尽可能树立自己的品牌,独立走自己的品牌之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