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契机,联动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中新广州知识城、南沙庆盛科技创新产业基地等载体建设。支持广州再生医学与健康、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等省实验室、在穗大学、科研机构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等国(境)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组建联合研究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国际合作实验室。支持港澳企业、大学参与广州科技创新合作,成立名校—名企联合实验室,搭建“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对接平台和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人类细胞谱系大科学研究设施、冷泉生态系统观测与模拟实验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面向港澳地区有序开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粤港澳超算联盟发展,推动超算跨境服务,打造“粤港澳超算资源共享圈”。联合共设粤港澳大湾区(粤穗)开放基金,市财政每年投入 6000万元支持穗港澳联合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建设发展,鼓励穗港澳大学、科研院所(机构)互设相应机构,在穗设立的相应机构可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三、支持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粤港澳高校创新创业联盟发展,建设一批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被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外办(市港澳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四、面向港澳开放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市科技计划。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利益的,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优先选择在我市产业化的可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五、协同推进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 5 万美元)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凭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财政科研资金外汇收支业务;单笔等值 5 万美元及以下的(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除外),直接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六、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积分试点,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落实《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穗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七、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鼓励市、区以及用人单位等多主体供给,通过新增筹建、园区配建、城市更新等方式,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人才住房。面向全市力争 3 年内新增 3 万套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中的人才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八、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分段定额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补助,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区政府)
九、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对设立时间不超过 5年、经评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确定),对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 25%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确定),给予每家总额为 20 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当年度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确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提升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建立对口联系工作制度,对科技创新企业各成长阶段多角度、全方位予以精准服务。加强与香港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我市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中挖掘一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业公司,组织赴港上市,推动创新企业与境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
十二、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科技局)
十三、实施首台(套)装备、首批新材料奖励制度。对属于国家、省和市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按照不高于单台(套)或单批次价格的 50%、50%、30%给与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的市财政奖励不超过 10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加快集聚各类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规定,对在穗符合条件的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管理能力奖励;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对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
十五、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创新发展。落实《广州市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全面提升金融业科技含量。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类主体,可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金融科技类主体落户可争取一企一策适当提高奖励金额。(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放宽科技创新设施用地限制。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实施孵化器用地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属于新型产业用地( M0 )的执行市公布的相关用地政策。(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简化科技创新用地相关手续。积极参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十大核心平台建设,逐步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审批流程,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程序编制并经所在市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市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改变(永久改变的除外)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九、改革重点研发领域项目机制。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围绕重点主攻方向,针对骨干龙头企业急需的“卡脖子”技术,以及根据相关数据分析确定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需求,采取定向组织、自主选题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遴选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推广科技项目全过程简政放权。在部分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题中实行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试点,将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切块至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由项目组织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征集和遴选项目,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主要由项目组织单位开展项目后续的实施期管理和验收结题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