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
(二)有服务场地。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有为创业者提供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6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有投资案例。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资金。累积获得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确。至少聘任1名专职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有线上平台。通过自建、合作共建、引进等方式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集成不少于3家科技服务机构。
(六)有知识产权。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企业)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占创业团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七)有孵化项目。上年度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其中上年度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注册场地不限)的数量不低于3家。
(八)有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业活动不少于8场次。
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占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成立的众创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的可按专业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
(二)有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有投资案例。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资金,其中可支配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确,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有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七)有在孵企业。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八)有毕业企业。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入驻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的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国家备案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四)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五)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六)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在孵企业条件要求
毕业企业条件要求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4月23日17:30前,申报系统预计3月29日开通,各单位可先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审核截止时间:4月30日17:30前。
(三)市科技局网上审核截止时间: 5月10日17:30前。
(四)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 5月17日17:30前,书面材料须按时送达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