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提前做好2019年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题项目储备工作,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来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7〕162号)和《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版)》(惠市经信〔2016〕466号),结合2019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现就项目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导向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绿色发展这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适当奖励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项目。
(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树立“凡事预则立”的理念,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五)绩效导向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2016年(含)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含)经济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示范项目除外)。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二)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支持工业领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
(三)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支持获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每家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每家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最终项目安排计划及资金奖励额度,由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上报的项目数量,综合平衡后确定。
(一)申报单位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项目实施地须在惠州市辖区内。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必须是我市“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项目已经实施完成(完工期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2、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于2018年期间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验收(评价),其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80分以上(含)。
3、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单位应列入工信部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绿色工厂名单。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2016年以来(含),在使用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财政扶持资金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2、在“信用中国网”、“信用广东网”、“信用惠州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和“被执行人”的企业。
2019年1月18日前提交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