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新型研发机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东府办〔2017〕133号),现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项目;
(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2017年10月31日后获广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2)2017年10月31日后通过广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
(3)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2.申请材料:
(1)东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为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包含近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批复文件)。
3.资助标准:
对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格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申请条件:
已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需处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年动态评估期内)或由市政府立项支持组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或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提出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其它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市注册运营,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拥有独立的办公和科研场所,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2)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0%。
(3)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市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的多方共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社会组织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15%;镇街主导设立的专业镇创新平台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4)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发展战略清晰,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另外,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
2.申请材料:
已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由市政府立项支持组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提出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需填报附件(1),同时只需附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市政府立项支持的批复文件。其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申请表;
以下为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方案;
(4)上年度工作报告;
(5)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单位的管理章程,包含申报单位的行政、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激励制度;
(7)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情况表(需附劳动合同或在莞交纳社保证明、学历职称证书等);
(8)在用的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
(9)近三年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收入证明材料;
(10)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或规范、管理认证等证明材料。
3.认定后可享受:
(1)单位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2)单位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3)对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可按 “人才东莞”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4)对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申请条件:
申报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利用财政资金比例不超过50%(含)建设的单位。
(2)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2.申请材料:
(1)东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申请表;
以下为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
3.资助标准:
对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立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一)网上申报起止时间:12月5日—12月17日下午5时;
(二)网上审核截止时间:12月19日下午5时;
(三)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2月21日下午5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