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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商标时可能会遇到的商标恶意注册的几种类型
时间:2018-12-06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155
商标恶意注册
的类型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总量一直呈递增的态势,“从2014年至2016年,商标申请量保持在20%-30%的按年增长率,处于平稳增长的态势,然而2017年,商标申请量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同比增长55.7%,为574.8万件”。这其中自然存在着商品多样化以及品牌保护意识增强的因素,但亦与大量恶意注册以及因恶意注册所带来的权利人在多类甚至全类商品和服务上进行防御性注册、三年战略性注册等反制措施不无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足见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曾指出:“抢注人通过高价转让抢注商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高额赔偿、使用抢注商标即搭便车等方式获利,极大地扰乱了商标申请和使用秩序,给诚信经营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和障碍”。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
在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中,不少恶意抢注者与在先权利人曾具有代表或代理的商业关系,如曾是在先权利人的经销商、代理商、进口商、特许经营人、商标被许可人等。其因与在先权利人曾经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而充分知悉某一商标的市场价值与潜在利润,故往往在合作结束后甚至合作中恶意注册合作方的商标及相关标识,以期日后通过高价售卖或自主经营等方式获得不当利润。
2. 同业竞争者抢注
来自同业竞争者的恶意注册亦占据了商标恶意注册的重要比例。实践中,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不少商标恶意注册人将同业竞争者已经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册的标识在相同或相类似甚至并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并在商标获准注册后迅速采取工商查处或商标侵权诉讼等“维权”手段,阻止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并以此达到遏制竞争对手、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的目的。
3. 投机型抢注
实践中,还有一部分恶意注册系属投机型注册,该类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的需要,而是为了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利,其所抢注的对象或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尤其是国外知名但尚未进入中国的商标,或为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或为名人姓名等。
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
虽然商标恶意注册问题日益凸显,但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制措施。对于部分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散见于个别具体条款中,也有些恶意注册商标情形则需结合民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划分。其中,《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五条规制 “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条款、第三十二条“不正当手段抢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总则》第七条等旨在针对经营者及民事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民事活动提供一般性的指引的原则性条款都可以作为规制恶意注册的法律依据。其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作为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的新增条款,一度被解读为是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遏制恶意抢注而设的原则性条款,旨在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提供一般性的指引。事实上,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可以依据该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并直接驳回该行为人提起的商标维权的诉讼请求。
就其他具体条款的适用而言,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扩大解释等手段以期更好地规制恶意商标注册。如,2017年1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申请注册的情形,同时“代理人、代表人”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近亲属,并进一步细化了该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关系”。而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识的行为,部分法院从适当扩大在先权利范围、宽泛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适当降低“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等多个角度,试图对恶意注册行为予以规制。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对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则上只要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于恶意注册人,即认定该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而对于抢注手段特别恶劣、恶意特别明显的,更加降低证明标准。针对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抢注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商标行政案件中通过探索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条件、保护范围,制止不正当利用他人具有竞争优势的市场资源的行为。而对于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也在考虑现代企业多元化经营发展的现实的情况下,在具体案件中提供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而对于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且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人,商标行政机关及法院通常会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规制。
此外,在2017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宋晓明庭长更是特别强调了中国法院始终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抢注,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可见司法机关对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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