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上述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本通知。
足额,是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是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企业在该年度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企业1至12月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基金中列支,纳入本市基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进行稳岗补贴申报的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2018年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市社保机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后台信息比对,完成对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审核。
(一)享受本市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38号)规定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