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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稳岗补贴政策
时间:2018-11-27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48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
上述“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三、申领程序
(一)符合条件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并提供《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等资料。符合条件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至任务完成。2018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领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
(三)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的账户,时间最迟应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
四、资金使用
(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给予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
(二)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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