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3、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贷款
4、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5、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稳定的经营场所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 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3. 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申报时间2018-07-02至2018-07-20(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按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