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3.项目单位挂牌后进入2016年或2017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50万元。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2.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展会的;
3.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
4.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
3.项目单位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
4.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5.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6.满足以下“专精特新”条件:
①、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②、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③、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④、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