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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专利申请资助:惠州将出新政,赶快来提意见

时间:2018-10-12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117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公告,根据《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0870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zscqj@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五号楼二楼惠州市知识产权局(邮编516003),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根据《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已出台的《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部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专利申请资助对象

在惠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或在惠州市工作、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且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 

(一)以本市地址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以本市地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PCT专利申请国际阶段。 

(三)以本市地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


三、专利申请资助的种类和额度 

1.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每件资助4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资助1500元,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每件资助1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资助500元,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每件资助5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资助200元。

2. 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授权后第三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后第六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3000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后第三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1000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后第三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5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后第三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500元。

3. 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

4. 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最高资助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个人办理费用减缓的,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

5. 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并在3年之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代理机构每件1000元。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资助。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本《补充规定》,制订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的补充规定,对资助的申请和审批和政策前后衔接作具体规定。加强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申请人五年内申请资助资格。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不返还所获资助费用者取消其以后资助申请资格。 


五、严格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

各县区应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专利资助政策,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专利资助应以补贴部分专利申请成本为基准,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专利代理服务费的资助对象应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

 在实施专利资助时,应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多级资助或关联政策叠加,对同一件专利反复资助,受益金额超出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六、附则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本补充规定的资助政策与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有矛盾,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补充规定实施前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资助,由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和《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惠市知字〔2016〕36号)的规定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