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的时候有一些在先权利可能会阻碍东莞商标注册,对此,你了解多少呢?
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在先权利的条款主要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确立了优先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方式。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申请东莞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由此可见,仅在《商标法》中,就对某些种类的在先权利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再结合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先权利还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等。
那么,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呢?
1、侵犯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如果诉争商标的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2、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诉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按照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进行比对,或以诉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定。
3、商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4、姓名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在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
5、肖像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虽然一些系争商标与他人肖像在构图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形象特征,可使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肖像权人,也应认定为使用其肖像。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
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此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也是有较大争议的。因此在实际处理中,还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为立法学层面的重要理论问题,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和商标争议纠纷司法实务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因在先权利引发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认定意见较为一致,普遍认可了在先权利的广泛性。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由于现行立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损害的认定标准规定尚属空白,这导致司法实务对在先权利条款适用上的不统一,裁判不公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固然因为客观因素有着无意侵权的风险,但切记千万不可明知故犯,带着主观恶意去抢注他人商标或明知故犯抢占他人独创的图形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