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基本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在增城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项目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各申报单位须按项目申报条件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已承担各级科技项目到期未验收或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单位、不按期完成科技统计填报的单位,不予受理各类项目申请。
(五)各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调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调研等工作。
(六)本通知及附件同时在增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各单位可上网查阅和下载。
(七)新迁入我区企业,除申报指南所述申报材料,需额外提供核准变更通知书。
一、资助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的配套项目必需是由我局推荐申报并获得2017年度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含科技进步奖)立项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立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
(四)已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相应资助经费。
二、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我区按奖励金额1:1奖励。
一、资助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获得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并在广州市内获得相应补助,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二、资助标准
企业参与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穗府办函〔2015〕1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按3:2:1分三年度支持24万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再享受补贴)。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奖励
一、资助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立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获得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企业按标准建设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的,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支持40万元。
一、资助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项目的企业(市预计2018年拨付)。
二、资助标准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25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25%给予补助。按照广州市科创委后补助文件进行补助。
科技成果交易补贴
一、资助对象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二、资助标准
对购买技术成果的科技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须是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广州市级登记的孵化器;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三)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在孵企业建立了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30%(含)以上,且5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60%,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六)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八)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等服务。
二、资助标准
经认定为增城区孵化器,每家补助15万元。
增城区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一、申请条件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且纳入广州市孵化器登记范围且2016年度孵化绩效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在孵企业是指按照《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的,注册地、国地税登记在区孵化器场地内,截止2018年7月3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在孵企业须是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广州市小巨人、高新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租用孵化器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15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增城区众创空间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须是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广州市级登记的众创空间。
(二)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面向创客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成长环境,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及孵化场所,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一般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之间,能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
(四)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五)为300人次以上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累计孵化创客项目5个以上。
(六)设有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或建有投融资平台,已有1个以上的投资案例。
二、资助标准
经认定广州市增城区众创空间,每家补助15万元。
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
本申报指南所说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知识产权专利(除外观专利)或5年内参加过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备案(填报国统107-1和107-2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其中一项的企业。
本申报指南所说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等“金融业机构”参照《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表述。
一、贷款贴息
(一)资助对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的科技企业;
2.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依法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企业;
3.企业贷款贴息的补贴范围:
(1)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2)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上一年度的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3)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不予补贴。
(二)资助标准
1.对增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融资的,按人民银行基础利率(4.35%)的20%给予贴息奖励,单笔补偿上限为50万元,单一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二、上市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奖励
1、资助对象
(1)申报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获得“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
2、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我区科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再额外奖励50万元(不含迁入)。
(二)融资奖励
1.资助对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并在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进行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上市科技企业
2.资助标准
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增城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并购补贴
1.资助对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并在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有并购行为的挂牌上市科技企业。
2.资助标准
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管理团队奖励
1.资助对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迁入后现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的挂牌上市科技企业;
(2)上市企业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资助标准
对新迁入我区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享受我区上市和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于一个月内发放到管理团队个人,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补贴
(一)资助对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在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为增城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机构。
(二)资助标准
1.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为30家(含)以上增城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按照其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额度的1%进行奖励,单一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实际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贷款额,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四、科技保险补贴
(一)资助对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的科技企业;
2.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以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获得2017年广州市科技保险补贴。
(二)资助标准
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在区内获得的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五、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
(一)资助对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广州市增城区的企业;
2.获得2017年广州市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
(二)资助标准
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对获得市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的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获得市补贴后按市补贴额度的50%给予支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