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
(2)符合财税〔2018〕55号文所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截至申报期未清盘退出;
(2)符合财税〔2018〕55号文所列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5号文)所列条件的广东省内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分以下不同档次,按照因素分配法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足2年(24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
2、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2年(24个月)不足4年(48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6%;
3、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4年(48个月)不足5年(60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
2018年度后补助的创业投资企业不超过50家,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予受理申报。
专题内容及支持方式、强度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