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及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且为融资租赁承租方。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申报资金前三年内,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发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后,且为设备融资租赁。其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即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新设备)。
(三)企业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且正常还款付息的。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贴息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受理申报,分期集中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