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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商贸物流项目申报

时间:2018-08-09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94

一、支持方向

(一)专题一: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商贸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自动化物流仓储中心项目;

(二)专题二:城乡配送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城市集中配送、社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城市物流配送企业与连锁经营实体、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合作、城乡商贸物流配送项目;

(三)专题三: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包括现代化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冷链运输设施设备、车辆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现代冷链技术应用、冷链物流标准应用及推广项目;

(四)专题四: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包括围绕标准化托盘,服务流程及操作的标准化、标准体系研究、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及推广应用、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网点建设、标准化托盘推广应用项目;

(五)专题五:电商物流发展建设项目。包括电商物流建设、农村电商物流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建设项目;

(六)专题六:商贸物流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与商贸业对接平台、标准化平台,以及商贸物流信用、认证、统计、培训、咨询、标准化宣贯等相关配套服务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商贸流通领域物流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补助、奖励方式,重点支持奖励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项目已实际发生费用。单个项目补助、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3.符合当年度商贸物流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符合广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处于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2.申请补助项目必须是已于201711日后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并应于201812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申请奖励项目必须是201611日后开工建设,且已于20171231日前完成建设。

3.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专题六除外。

投资额是指申报项目建设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土地征收等,投资费用支出主体(包括协议、发票抬头等)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4.在建项目的实际投资额须达到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本次申请的扶持资金不得列入项目的资金来源。

5.同一项目已获得过近三年市本级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近三年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明确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