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补助。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省级以上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3.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
4.对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A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B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
(二)新增在孵面积补助
按照在孵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上年度新增在孵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项目路演补助 由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办路演活动,中山市内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次;中山市外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
项目路演补助申请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申请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以会计凭证和相关票据复印件为准。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次数上限不超过10次。
(四)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新增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3万元补助。
(五)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补助
1.对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0.8万元/个的补助。
2.对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孵化器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或孵化器主任培训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1.5万元/个的补助。
3.对管理人员获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0.5万元/个的补助。
4.对从市外引入孵化器管理团队人才的单位(以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为准),凭上述相关证书享受同等补助。
“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具备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
“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3.能够推动境外资源合作,提升在孵企业国际竞争力;
4.孵化器与海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活动;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
在孵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毕业企业: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3.获得项目融资超过2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央企、科研院所在本市注册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3.在孵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4.在孵企业或项目团队(3人以上)合计6个以上;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6.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