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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发明,专利证书上只写了老板的名字

时间:2018-08-03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1478

作为一个研发人员

辛辛苦苦做出来一个发明

但是在专利申请的时候

却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公司将我新改进的一项技术申请专利

专利证书上,

申请人是公司,

发明人是我老板。

我:????

同样,在学校里,也有同学遇到这样的问题,同学发明出来的专利,在专利申请时,你的老师或者学校要求挂名,你应该怎么做呢?这对于以后专利的使用收益是否有影响呢,会不会产生经济纠纷?最后自己的努力的心血会不会付诸东流呢?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是怎么说的。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此可知,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了解释。前者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后者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因此,发明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尽管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的角度来看,非职务发明创造分为自由发明创造人、设计人作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雇员作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

1.未受雇于任何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独立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2.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既不是执行其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了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3.如果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约定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所以,我们需要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种情况,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专利哦。

什么是专利发明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什么是专利申请人?

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说,专利申请权人就是有资格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没授权前的申请人叫专利申请人。

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具有一致性: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专利申请权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益

根据现有法律,职务发明被授专利权后,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人具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两种权利。

署名权

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细则》在第七十八条规定(关于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侵权了怎么办

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侵犯了发明人的署名权。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因此发明人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异议,进行沟通,如沟通未果,发明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发明人需要搜集好作出原始发明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是第一发明人。

而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就是申请人,因此不会涉及到署名权的问题。

所以,发明人需要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防发生类似的署名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