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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为何保护不了“三毛”

时间:2018-08-02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359

1994年“米老鼠”形象侵权案,北京一中院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认定这是一起著作权侵权案,迪斯尼公司通过创作卡通通角色唐老鸭、白雪公主、美人鱼等美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对这些卡通角色的商业性使用必须通过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许可使用,他人才能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否则便是侵权行为。该判决书以著作权法保护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为其司法实践中的的保护开启了先河。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在回顾一下文章引言部分所提到的1996年的“三毛”漫画形象纠纷案,这一案件对于虚拟角色著作权法的保护更加具有代表性。原告冯雏音诉称: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在1930年至1990年创作了以大众喜闻乐见的主人公“三毛”的漫画故事,“三毛”是有着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头发、鼻子圆圆的小男孩,他就是这个漫画故事的主要人物形象。作为张乐平笔下的一部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当然为张乐平所有,这一点毫无争议。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的全部作品以及相关权利由冯雏音女士等继承和保护。冯雏音女士发现被告没有经过其允许,擅自使用“三毛”进行商标注册,并进行广告宣传,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当判定被告侵权。

法院将“三毛”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认定为一种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后的商标权不应当侵犯在先的著作权,因此该商标应当注销。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二审维持原判。可见法院将“三毛”形象作为一部作品加以保护。虚拟角色一般来源于各种作品,如文学作品、卡通作品、电影及电视剧作品等,而这些作品在作者创作完成之日即成为著作权人,自动自发地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虚拟角色是作品的一部分,若想让著作权法保护虚拟角色,虚拟角色就要与作品成为一个整体就必须依赖于作品,不能单独成为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卡通漫画角色被侵权的方式主要是抄袭,令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心里,在商业上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这与著作权保护作品不被抄袭的目的一致,因此著作权法在我国和国际法律上成为是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