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不仅有利于发挥商标品牌的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推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而且可以帮助企业真正实现“知本”到“资本”的转化,即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资本化,尤其对自主知识产权丰富而缺乏大额不动产、动产的高新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特别是2009年以后,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呈较好较快发展,出现了大量成功的案例。
1995年《担保法》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1997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配套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提供了商标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但金融业一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在《担保法》颁布之后的十余年中,商标专用权质押只是作为个别银行的金融创新尝试而零星出现,没有取得实质性发展。
2004年至2008年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萌芽期,这一阶段出现了一些以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案例,但是能够贷出款的企业很少,一般为大中型企业,而且单笔的贷款额度很大,动辄就几千万甚至几亿,小型企业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功案例极少。虽然表面上是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完成的融资交易,但深层意义上却是一种“信用贷款”,依靠的是企业商标品牌的影响力、信誉度及企业与政府及银行的合作关系。如2008年,山东鲁花集团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鲁花”质押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取得15亿的银行贷款授信就属于这类。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废止;2010年8月,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另外,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9年以来分三批陆续批准了北京海淀区、广东广州、上海浦东市等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随着国家扶持中小型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政策陆续出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呈现稳步发展态势,质押贷款数量相较前一阶段出现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的质押贷款数量比2008年同比增长154%,达到498件;而且出质人不再只局限于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公司在政策的庇护下脱颖而出,成为质押融资的主力军,几百万的贷款成为主流业务。
2012年至2013年,随着国家扶持性政策在各省市逐步落实和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呈蓬勃发展之势。仅2013年,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数量就达720件,同比2008年增长270%,是2010年的2倍还多。大多数出质人为中小型公司,质押贷款数量多,贷款总额大,单笔贷款额度更趋向多元化,多则几个亿,最少有几十万的贷款,但几百万的贷款业务仍是主流。
国有商业银行对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标的始终心存疑虑,对此类新型业务不够积极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市级国有银行一般没有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需要报送省级银行,而省行没有统一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意见,且省行缺乏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和专业人员,商标价值评估缺乏统一准则和技术规范标准,价值确定难度较大。二是商标价值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价值波动较大,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质押标的的价值变化很难把握和控制。
地方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主力军有其必然性。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处于政府政策导向型的新型业务阶段,市场还不成熟,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政府牵线搭桥的“媒婆”作用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决定性的;而这些地方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正是扎根于地方、发展在地方,与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更贴近当地企业,对企业有较深入的了解;此外,由于质押贷款成功的企业一般都是当地龙头企业、著名商标或是属于政府重点扶持行业,商标品牌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再加上政府的“担保”作用,更是双重保险,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还会出台贴息、补偿等优惠措施;所以在政府的推动下,此类金融机构一般会积极的响应,质押贷款成功案例多也就成为必然。
我国当前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并非仅是一种私营主体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机构之间的市场担保融资交易活动,而是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宏观与微观目标相结合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各地方政府应借鉴安徽省的做法,因地制宜的采用政策性融资为主的思路,建立长期稳健的企业商标专用权融资政策支持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的相应和参与,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和具有操作性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管理办法,适时放权各分行、支行的审批权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公司,在追逐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更注重企业商标的培育、宣传和利用,让商标权知识产权真正资本化,借助商标品牌的影响力给企业带来更多、更大的未来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