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7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172
专利年费缴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应在上一年度届满前缴纳上一年度的
专利年费。
如未按规定缴纳的,专利局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且专利权人应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上述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终止,该终止的状态不可逆。
由此可见,专利年费缴纳的情况会直接影响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年费缴纳常见误区
1、“专利年度”是等于自然年吗?
不是。专利年度不等于自然年,它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2、“授予专利权当年”是开始缴纳“第一年年费”吗?
不是。授予专利权当年缴纳的不一定是第一年年费,要看专利授权时处于第几年度。专利申请不一定当年授权,特别是发明专利,审查2、3年才授权是很常见的,过去专利局审查效率比较低的时候,一件专利审个7、8年的情况也不是没有。
假如,专利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那时虽然是第一次缴纳年费,但是需要缴纳第N年度或者第N+1年度的年费。
到底需要缴纳第N年度还是第N+1年度的年费?!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以办登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为准。假如授权时间非常临近下一个专利年度,如果要求专利权人缴纳第N年度年费,这笔年费只管了一两个月,就又得缴纳第N+1年度的年费,显得不合理。这时专利局为权利人着想,直接从第N+1年度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