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3.申报年度前两年内,申报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存在任何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的情况。
4.申报单位不处于取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
5.申报项目未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需详细说明。
1.申报主体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2.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3年无违规违法记录。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3.须有规范的研发经费管理制度;2016年、2017年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分别不低于20%;专职从事软件技术研发的人员不少于20名。
4.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申报单位投资额度比例及申请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均大于70%。
5.项目总投资额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投入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项目实施期自2016年1月起,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正在实施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期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7.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8.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9.项目不属于市财政全额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10.主要支持上一年度未获得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资金扶持的企业申报。
1.申报主体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2.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3年无违规违法记录。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3.须有规范的研发经费管理制度,申报企业2016、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本专题不支持联合申报。主要支持上一年度未获得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资金扶持的企业申报。
5.项目总投资额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投入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项目实施期自2016年1月起,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正在实施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期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7.项目应用基础较好,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8.项目、产品或服务具备先进互联网架构,具备OT(工业技术)/IT(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特点,应围绕解决工业制造业实际问题,提供制造业应用场景解决方案或具有行业应用典型案例。
9.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1.申报主体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2.须有规范的研发经费管理制度;2016年、2017年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分别不低于20%;专职从事软件技术研发的人员不少于20名。
3.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3年无违规违法记录。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4.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申报单位投资额度比例及申请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均大于70%。
5.主要支持上一年度未获得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资金扶持的企业申报。
6.项目总投资额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投入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7.项目实施期自2016年1月起,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正在实施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期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8.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9.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10.项目不属于市财政全额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全部用于项目信息技术研发。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2.提供申请人已投入项目建设费用的财务支付证明(需要提供相关发票或合同等);
3.提供申请人的2015、2016、2017年度纳税证明;如无,提供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需纳税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的2015、2016、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说明);如因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编制财务报表的,提交说明函原件。
5.提供投标人的企业制度文件(研发经费管理、企业章程等);
6.如有,提供投标项目列入国家或省或市或区重点项目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提供投标人列入国家或省或市或区重点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总投资的已到位贷款证明材料(含银行贷款合同、借据、拨款凭证等);
7.投标项目总投资中自筹及其他资金保障证明材料:
(1)自有资金证明除须提交银行的存款证明外还必须有董事会或管理层的相关决议。采用存款证明作为证明文件,则须是在2018年5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须有银行的盖章,原件放在投标文件正本中。董事会或管理层的相关决议应是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投资决议;
(2)其他财政资金证明材料。如当地政府拨款应该是已经申请并经批准已经拨付或承诺拨付的资金,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政府承诺拨款的证明材料或已经拨款的证明材料);
(3)其他资金须有有效的相应证明文件。
8.如有,申请项目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按政策规定需进行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提供通过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或备案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节能评估文件等;
9.在申请项目中已经投入的资金说明及证明材料,如支付凭证、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完工部分的验收报告等;
10.项目负责人、团队关键成员(不少于3个)、软件技术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2017年6月以后)和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主申请单位人员。
11.如有,提供申请人获得的有效资质说明及证书;提供申请人在2015年至今获得的荣誉说明及证书复印件;提供申请人在2015年至今承担政府其他项目的说明及证明材料;提供与投标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成员)
12.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无,可不提供。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