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3.申报年度前两年内,申报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存在任何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的情况。
4.申报单位不处于取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
5.申报项目未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需详细说明。
(二)装备制造业产业化提升、首台(套)装备应用、工业机器人产品应用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2017年5月1日以后启动;截止2018年4月30日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部分)超过1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在2015-2017年没有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3.申报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资助标准
1.为体现资金的集中、有效,各扶持方向将评选出若干个项目作为扶持对象,并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具体扶持资金额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以及项目评审情况确定。
三、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1、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单位登记证。
2、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的税务登记证[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为企(事)业法人时提供]。
3、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不需纳税的须要提供相关说明);
4、申报单位(不含合作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认定证书(合作单位拥有相关等级实验设施的包括在内)。(如有)
6、近三年以来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研发的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的证明材料,合作单位拥有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独立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等包括在内。
7、近三年以来申报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或市级以上(含市级)称号的证明材料(合作单位拥有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上述奖励等包括在内)。
8、项目资金保障证明(可以是以下1种或多种证明文件):
1)项目申报单位的银行存款证明(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
2)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
3)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等)。
4)其他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9、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如有合作单位,必须提供)。
10、申报首家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需提供认定为国内或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证明材料,首台(套)产品使用报告,以及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
11、项目立项文件或董事会项目投资决议(如有)。
12、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如设备购置、建筑工程合同和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凭证(提交复印件)、购买设备产品的照片(复印件)。
13、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对项目评审有利的其它证明文件。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