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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商标恶意注册?

时间:2018-04-28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48

在商标异议案件及无效宣告案件中,对诉争商标做出是否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宣告无效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是否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虽然《商标法》第七条作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实体条款适用,但在审理实践中适用其他实体条款时,诚实信用原则在绝大多数商标确权案件中都得以遵循。

      “恶意”是指诉争商标的原始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该商标时,意图攀附他人良好商誉、商标知名度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观意图,也包括不以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确权案件中适用较多的《商标法》实体条款,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基本都可以视为做出了关于“恶意”的规定,如第十三条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表述,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及第二款的“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表述,第三十二条的“不正当手段”的表述,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表述等。虽然第三十条并未体现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具体适用时,如果诉争商标有着明显攀附、傍靠在先引证商标的意图,那么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判定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在适用时,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是在先商标由臆造词或者在先权利如作品、商号、装饰装潢、作品角色等独创性强的元素构成,诉争商标注册人作为同行或者与在先权利人存在特定关系而理应知晓其在先权利权益存在的,可以推定其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二是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知名度较高,诉争商标与其非常近似又不能证明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推定其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三是诉争商标在使用时,通过故意宣传、诱导等方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人存在联系的,或者自己不使用商标却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大规模提起诉讼的,可以推定其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四是诉争商标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推定其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