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基本条件
1、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2、申报资金前三年内,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发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后,且为设备融资租赁。其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即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新设备)。
4、企业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且正常还款付息的。
二、资助标准
1、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7条扶持措施标准执行。
三、申报时间
1、自通知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四、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相关融资租赁合同、还款计划表、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企业“融资、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新增融资额度、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PDF、图片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保证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纸质材料,需制定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双面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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