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企业在佛山市登记注册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2、购置的机器人为在工业制造业企业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3、单个项目购置机器人费用总额不低于2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机器人项目,首期支付款项加上已支付租金的金额占机器人设备购置总额比例不低于30%。
4、单个申报的机器人购置时间为:从专项扶持资金的上一年度的4月1日至资金预算下达年度的3月31日。自有资金购置的,以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所开具的发票时间为准。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以设备供应商开具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全额发票的最后一期发票时间为准。
5、机器人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使用地在佛山市。
6、申报机器人设备已投入生产使用。
7、申报机器人设备未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同类性质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1次。
1、项目单位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项目建设地在佛山市。
2、项目单位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4、要求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建设具体起始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文件要求为准。
5、项目总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用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单个企业应用机器人不少于20台(生产线项目应用机器人不少于5台)。
1、依法在佛山市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机器人和产业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
2、申报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发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相关的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4、经营业绩(须至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
(1)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其中上一年度机器人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机器人整机100台以上。
(3)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机器人关键核心零部件200套(件)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机器人关键核心零部件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5、所在区已出台区级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或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认定办法的,申报企业须为区级骨干企业;所在区未出台相关政策的,且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6、机器人设备要求:
(1)申请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时间应在项目申报通知时间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机器人设备开具最后一期的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
(2)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申报机器人设备要求仅限于销售予佛山市外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于生产制造等环节。
1、依法在佛山市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机器人和产业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
2、申报企业上一年度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10人。
3、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相关的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4、申报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的上一年度机器人设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申报时,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上一年度机器人设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5、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所在区已出台区级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或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认定办法的,申报企业须为区级培育企业;所在区未出台相关政策的,且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1、在佛山市登记注册,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或培训不少于500人次)。
上述5类项目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之日起的前3年内,申报企业(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市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不得申报本方案各类扶持项目。
2、已获得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立项的机器人设备,不得再申报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已获得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扶持的机器人设备,可继续申报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若获得立项须相应扣除已获得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的扶持额度。
3、机器人本体制造和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项目,同一企业单个年度只能申报其中1项。
1、购置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12%给予事后补助。购置非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8%给予事后补助。
2、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若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全部均为佛山市企业生产的,则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对经评选出来的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每个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事后补助。
1、认定的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对非佛山市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补助。按整机销售金额1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等的骨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800万元。
2、认定的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对非佛山市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补助。按整机销售金额7.5%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能为各行业提供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等的骨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1、对经认定的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给予80万元的补助。经专家组认定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等的培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2、认定的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经专家组认定有较强设计能力,能为各行业提供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等的培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经评审的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申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2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1、所在区未出台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的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的项目,或所在区已出台了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的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而未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以自有资金购置的,提供机器人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盖公章);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提供购置机器人设备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2)以自有资金购置的,提供机器人设备购置的全额发票复印件(盖公章);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提供首期款项支付凭证、已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设备供应商开具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全额发票复印件(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
(3)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
(5)机器人设备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所在区已经出台了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而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机器人应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2)机器人设备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