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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在保护什么?

时间:2018-01-15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230
  《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用于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所进行申请的东莞专利申请,保护期为期有10年。
  
  根据上述规定来说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产品、以及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相关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没有经过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观主体。
  
  同时在《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相关技术方案,则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限定各部件进行连接关系的,就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来的技术方案。
  
  如果在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和构造特征,又包含有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观主体。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衣柜、纸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面的规定,似乎就能出这么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在现有的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对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
  
  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的特征或者方法的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的特征和方法的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 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存在或者实用新型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录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发明有实质性的特点与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对社会有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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