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135
华锐凯胜公司是在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Tesla”商标,该商标于 2014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经过核准。特斯拉公司认为该商标属于恶意注册,要求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予以撤销,但均被驳回。特斯拉公司遂将商评 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日前知产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特斯拉公司的相关诉请。
早在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与其在先申请的“TESLA”商标和第8008885号“TESLA及图”商标进行了商标诉争,特斯拉公司称华锐凯胜公司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特斯拉公司一直在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行为且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的极高知名度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其诉争商标给予无效宣告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张均不成立为理由,驳回了特斯拉公司的无效宣告的申请。
特斯拉公司不服其裁定结果,以华锐凯胜对诉争
东莞商标注册的抢注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诉讼。
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与特斯拉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这一点上均没有异议。在观察诉争商标中科院看到,诉争商标tesla与特斯拉公司的商标中字母构成是完全相同的,仅有个别字母的大小写或略有变形等细小差异,故基本可以认定二者构成了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
在本案里面,电池作为电动车辆的重要组成配件,一般来说是跟电动汽车一同销售,因此,在诉争商标和特斯拉公司商标相似程度相当高的情况下,很容易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着一些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据对案件的认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相关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