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8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37
《商标法》 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 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因素的组合,都可以用作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 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具体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也是可以用作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肖像被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并十分常见。一般的肖像是指公民的面部形象,如“老干妈”商标上的陶华碧头像、“十三香”商标上的王守義头像和“霸王”洗发水上的陈启源头像等;广义上的肖像还包括人物的整体形象,如王致和的腐乳。这些商标都是以经营者自己的形象作为
东莞商标注册,是属于对自己的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肖像既可能指照片,也可能是指绘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肖像”都是指真实人物的形象,而使用虚构人物的造型作为商标注册的另作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有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那么,以肖像注册商标应符合哪些要求呢?
肖像申请商标,有什么要求呢?
商标注册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和
东莞专利申请进行注册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相关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相关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无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三、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在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出来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详细说明。
当然并不是任何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如果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相关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