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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应注意什么?

时间:2017-09-15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101
  依据《欧盟商标法令》第八条规则,若在后请求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标识本身及其包括的产品或效劳相同或近似,可能形成相关大众发生混杂的,该商标请求将不予核准。在确定混杂可能性时需求全面考虑各个要素,包括相关大众的确定,产品或效劳相同或近似性的比较,商标本身相同或近似性的比较等。
  
  该案中,EUIPO第二申述委员会在决议中指出,系争商标面向的相关大众一部分为在消费时会尽到一般留意的一般大众(并不限定为有亚洲布景的消费者),另一部分则为具有较高留意程度的东莞专利申请。一起,在简略比较了引用商标和系争商标的产品维护规模并得出二者相同的结论之后,EUIPO第二申述委员会从视觉近似度、发音近似度和概念近似度方面要点检查了引用商标和系争商标的近似度。此外,EUIPO第二申述委员会以为,申述方并没有可以证明其商标经过运用或其商场名誉增强了其显著性,因而关于申述方在先商标显著性的评估就彻底取决于东莞商标注册标识本身的显著性。EUIPO第二申述委员会以为,针对欧盟境内的一般大众来说,因为申述方的在先商标并没有相关大众可以了解的特定含义,因而其仅具有一般程度的显著性,进而无法为其供给更高的维护力度。
  
  该案关于我国企业今后在欧盟进行中文商标请求作业及在欧盟进行中文商标维权活动具有必定的启示含义。
  
  关于期望在欧盟请求中文商标的请求人而言,需求清晰中文商标在欧盟商标请求及后续相关程序中都会被确定为图形商标而非文字商标。相应地,在与可能构成抵触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时,需求留意的是其首要经过视觉方面进行比照,而发音、概念的比照在全体比较中被赋予的重要性则相对较低。如果发现有在先商标与拟请求商标的中文文字内容相同,在后请求人可以考虑经过强化具有本身特征的视觉效果的规划,在必定程度上下降请求时遭到在先权利人或请求人贰言的危险。
  
  关于在欧盟已持有中文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而言,如需求经过贰言、无效及诉讼程序等进行维权时,切勿想当然地将包括有中文的商标的相关大众直接界定为具有我国或许东亚布景的消费集体,而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效劳进行考虑,特别是当相关大众有可能被确定为欧盟境内的一般消费集体时,需求留意此刻的“相关大众”是无法阅读和了解中文的,即便在先商标如该案一样在中文文字内容上与在后商标及商标请求彻底一致,若视觉效果不同也很难被确定为近似或相同。该案中,EUIPO第二申述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再次提醒了中文商标权利人在欧盟展开维权活动时,如果期望将相关大众限定在具有东亚布景、可以知道汉字的相关人群,则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效劳(而非只是凭着“商标中有中文”这一事实),尽可能供给证据以说服主管机构或法院。一起,如果无法对相关大众的规模进行如上限缩,进行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比较时便无需再根据中文习气执着于发音、含义上的近似性,而应将首要精力投入在视觉方面的比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