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通过认定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对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一)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只接受单一企业申报,不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申报):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报单位属于工业企业。
3.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 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 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 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除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并且已完工,即相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和款项支付时间均在2018年1月1日之后。
2.项目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达150万元及以上(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投入核算范围为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项目咨询及实施费、IT设备购置及租赁费。
3.原则上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两化融合应用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项目内容、实施模块、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
4.项目所投入的软件与系统应当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类别: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仓储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数据管理、制造执行、先进排产计划、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工程、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造、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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