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凯粤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公司新闻

商标使用的表现有哪些,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时间:2016-05-04 | 分类:行业资讯 | 热度:70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每天注定要面对太多的证据啊,材料啊,各行各业,包罗万象。
商标注册是有风险和不可预见性的,这个大家都知道。当商标注册出现了问题,比如说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注册成功的商标被别人异议、注册成功的商标被别人提出撤销三年未用等等。那么这个时候。应商标局要求,做答辩,做驳回复审,做撤三答辩等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准备好商标的使用证明,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那么到底那些材料和证据才能更加有效,更加u说服力?

一、我们来看看:商标使用的表现有哪些?

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为:

1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
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3)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2
、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
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
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乍;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二、明白了表现形式,那么我们来谈谈具体的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
、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
、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
、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
、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
、真实、有效、合法。

特别注: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