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条件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与复审程序一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但这两个条件与复审程序不完全一样。
  1. 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只能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在此之前提出请求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专利权尚不存在,谈不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问题。
  如果有人在授权前认为一项专利申请不应该被批准为专利,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有关审查部门提出意见和提供证据,供有关审查部门参考。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如专利权已被放弃或视为放弃)仍然可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其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或者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的,则不能再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请求人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是按照请求原则进行的,只有当请求人依法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该程序才能启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自行对一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所谓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提出的时间如前一个启动条件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在授权之后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任何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一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仅允许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宣告该项专利权部分无效,这样既防止专利权人或部分专利权人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手段来损害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我国专利立法中还未考虑授权后专利权人自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项专利的部分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不是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则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2)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即用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出,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附具有关证据
  按照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
  对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理由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附具支持所述理由的有关证据。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另一在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相同、且对该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则不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但对于全部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以授权时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或第三款(即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等为理由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4)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此外,对于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事务的,以及请求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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